人生最後自己決定!明年1月自己可預立醫療決定

2018102222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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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早安健康/鍾佩錦報導】前陣子有醫護人員在網路上分享,一名72歲阿嬤意識清楚時曾表示不願接受治療,希望安詳離世,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,但在失去意識後,家人卻要求撤回,阿嬤被插管急救後雖恢復意識,但已有腦中風的狀況,等同僅剩一個軀殼活著,讓醫護人員大嘆這是「畸形、自私的愛」。 
 

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將在108年1月6日上路,此為亞洲首部相關法案,病患可簽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選擇接受或拒絕「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意願,並且可以隨時撤除或修改。

 

根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14條規定,病人符合5大臨床條件之一,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,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「維持生命治療,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」,而除了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外,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 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5大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: 
  1. 末期病人
  2.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 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
  4. 極重度失智
  5.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

誰可以申請? 
只要是年滿20歲以上、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,即可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,訂定自己的醫囑。 

如何申請? 
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,根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,應符合3大規定,才算完成「預立醫療決定」而具有效力。 

3大規定如下: 
  1.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
  2.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
  3.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